[释义]
组织、领导、发展、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进行有组织、有预谋的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行为。
[刑法条文]
刑法修正案四十三条规定: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修改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2000.12.5 法释[2000]42号)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寻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律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
第七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分子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等,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节
从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受轻蒙蔽、胁迫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情节轻微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情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节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系复杂客体,既可以是公民的人身权或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权,也可以是社会的经济秩序或者是生活秩序。客观上表现为具有组织、领导或者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该三种行为中一种以上的行为,且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是以各种手段从事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
二、在犯本罪的过程中,同时又构成其他罪的,实行数罪并罚。
三、“黑社会”是指具有反社会、与正统国家权力组织相游离、相对抗的社会势力。我国原不接受这一称谓,现已正式立人刑法。其主要特征,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已明确。
四、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依其实际地位及介人程度分别量刑。行为人主观上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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