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指采用扰乱、冲击、暴力威胁等各种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从而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二百九十八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关法律]
《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三十条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可以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公共秩序,侵害的直接对象是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破坏了依法正在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并造成了公共秩序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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