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行为。所谓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拉拢、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
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从重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一条第二款)。
[立案追诉标准]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一、 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 未成年人,是指实际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三、 其他同“聚众淫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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