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伪证罪

2013-05-07 18:54 浏览: 921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为犯罪人隐匿罪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五条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七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说明]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1、不是在刑事侦查、起诉、审判中向司法机关所作的虚假陈述或者隐匿证据,不能定为伪证罪。2、不具有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目的而作的不符合案件事实的陈述,不能构成本罪。3、本罪主体只限于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能任意扩大。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