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在各种诉讼活动中,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歪曲事实真相,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相关法律]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说明]
一、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为以暴力、威胁、贿买的方式,阻上证人作证,或迫使证人作伪证,妨碍诉讼。
二、本罪同打击报复证人罪处刑幅度相同,但具有不同的特征。主要区别是,本罪是在证人作证前的行为,目的是为了使证人不作证或作伪证;后者是在证人已经作证后,目的是为了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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