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取证时,拒绝提供证据,不说明真实情况,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一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相关法律]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六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行为,在国家安全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或者由国家安全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比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是根据《国家安全法》的需要而立的新罪名。
二、本罪的特征,是包庇对象的特定性。即是包庇“间谍”的行为。同时,必须是“明知”其是犯有间谍罪的人。在客观方面,也同包庇罪不同,不需要有窝藏、资助、帮助脱逃等作为行为。只要不配合查证,拒绝提供犯罪人的犯罪证据,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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