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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聚众持械劫狱,企图使在押犯脱离监管的行为。主体一般为狱外人员。所谓聚众持械劫狱,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结伙持械抢走狱中的人犯或者便利其脱逃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从重处罚。(《监狱法》第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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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的每一项「冤案」原料,排名不分先后。而且,当中任何一项,若以“重量级”姿态出现,亦可“独立地”促成一宗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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