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

2013-05-07 19:54 浏览: 845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向他人非法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四)出售出入境证件案
1、 出售出入境证件的,应当立案侦查。
2、 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5-19本(份、个)的;
(2)给违法犯罪分子出售出入境证件的;
(3)违法所得10-20万元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 出售出入境证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特别重大案件:
(1)出售出入境证件20本(份、个)以上的;
(2)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3)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行为。出售的护照,既包括真护照,也包括伪造、变造的护照。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一般具有牟取暴利的目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三条规定之罪。原《补充规定》规定为“倒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新刑法修改为“出售”。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