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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2013-05-07 19:55 浏览: 556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一条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刑事规章]
公安部《关于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3.31.公通字〔2000〕30号)
一、立案标准
(五)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
1.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应当立案侦查。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
重大案件:
(l)一次运送20~49人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3~4次的;
(3)使用简陋、破旧、报废、通气状况很差的船只或者车辆等不
具备必要安全条件的交通工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足以造成严
重后果的;
(4)违法所得5~20万元的;
(5)造成被运送人重伤1~2人的;
(6)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
(7)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为
特别重大案件:
(1)一次运送50人以上偷越国(边)境的;
(2)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5次以上的;
(3)造成被运送人重伤3人以上或者死亡二人以上的;
(4)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的;
(5)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国(边)境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运送,既可以是用车、船等交通工具将偷越国(边)境的人运到一定地点以便于他人偷越国(边)境,也可以是亲自带领他人通过隐蔽的路线出入国(边)境。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是1979年刑法原有罪名。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原规定了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为选择性罪名。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作了修改,单独规定了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新刑法将原《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三款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判处死刑”,修改为依照数罪并罚规定处罚,其余同原《补充规定》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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