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规,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珍贵文物给外国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五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赠送给外国人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以走私论处。新刑法将此行为规定为单独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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