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国有单位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七条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只限于国有单位,个人或非国有单位不构成本罪主体。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原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对主管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新刑法将此行为单独规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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