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法规,盗掘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于;
(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的保护管理制度和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受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客观方面表现为私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而故意盗掘。本罪是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的行为,不论其是否盗掘到古化石,都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二、古脊椎动物化石,是现存珍稀的能证明生物进化史和古代生存环境变迁的化石。这类动物包括鱼类、两栖动物、爬行动物、鸟类、哺乳动物五大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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