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公然夺取、秘密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开夺取和秘密地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国家所有的档案而为了达到自己的目的仍予抢夺、窃取。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有的著作将本罪分解为二罪:“抢夺国有档案罪”、“窃取国有档案罪”。本书定为一个选择性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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