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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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档案的保护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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