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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013-05-07 21:19 浏览: 758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
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相关法律]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本法规定管理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国务院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公布。 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有造成传染病流行危险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报请同级政府采取强制措施: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本法提出的其他预防、控制措施的。 第三十七条有本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
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 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 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 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本条和本规定第五十条规定的“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 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说明]
一、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特别是甲类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我国传染病防治的行为,并且由此引起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行为,而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有意实施该类行为。但对于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具有传播的严重危险这一后果,行为人主观上可能是过失。主体除一般主体外,还包括单位。
二、 本罪与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的区别。两者犯罪主体不同,本罪为一般主体,后者为出境入境人员。客观方面本罪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引起了甲类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后者表现的违反国家国境卫生检疫管理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后者所指的传染病范围要大于前者。
三、 本罪原是依照《传染病防治法》而设立的罪名。原是比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罪处罚。新刑法单独规定了罪名和法定刑,并增设了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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