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2013-05-07 21:20 浏览: 833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中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一条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追诉标准]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导致甲类和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的;
(二) 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暴发的;
(三) 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四) 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五) 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说明]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的防治和管理秩序,同时也危及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中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主体。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