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是组织他人卖血罪中的特殊表现形式,故要加重处刑。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三条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一、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共卫生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人身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行为。
二、 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强迫他人出卖血液中,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新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新《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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