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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

2013-05-07 21:29 浏览: 617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六来第一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关法律]
《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 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 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 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 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
(三) 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四) 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五) 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活动的。
本条规定的“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参照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认定。

[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行业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开业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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