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足以污染环境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L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
本罪只要具有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行为,即为犯罪既遂。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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