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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2013-05-07 21:43 浏览: 851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或者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 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 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它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三) 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 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一人以上重伤并且五人以上轻伤的;
(五) 致使传染病发生、流行或者人员中毒达到《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Ⅲ级以上情形,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六) 其他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说明]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环境的保护和管理。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行为。本罪为结果犯,只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即对引起严重后果的罪过形式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依照修订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如以原料利用为名,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应依照第一百五十五条以走私罪处罚。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三、国家制订有《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进口这些产品需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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