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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2013-05-07 21:46 浏览: 631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四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依照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和本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上述物种。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客观方面表现为具有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补充规定》设立罪名。新刑法增加规定了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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