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

2013-05-07 21:57 浏览: 898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在林区非法收购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森林法》第四十三条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本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
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22 法释〔2000〕36号) 第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非法收购明知是盗馄、滥伐的林木”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或者五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在林区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一百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五千株以上的;
(二)非法收购盗伐、滥伐的珍贵树木五立方米以上或者十株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十六条单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定罪量刑标准按照本解释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解释规定的林木数量以立木蓄积计算,计算方法为:原木材积除以该树种的出材率。 本解释所称“幼树”,是指胸径五厘米以下的树木。
滥伐林木的数量,应在伐区调查设计允许的误差额以上计算。

[立案追诉标准]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二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一千株以上的;   
(二)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应当知道,但是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木材交易场所或者销售单位收购木材的;
(二) 收购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出售的木材的;
(三) 收购违反规定出售的木材的。

[说明]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林木资源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并具有牟利目的。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