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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2013-05-07 22:38 浏览: 793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条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历、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五十六亲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说明]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境内非法买卖醋酸扭、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行为。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提供上述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主观方面是故意。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是新罪名。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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