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本罪客体是社会风尚和幼女的身心健康。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引诱幼女卖淫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二款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前款所列单位的卞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立案追诉标准]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
[说明]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主观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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