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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2013-05-07 23:18 浏览: 714 views 字号:

[释义]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12.17 法释[1998]30号) 第十条第二款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定罪处罚。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本解释 第二条、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对该出版单位应当以共犯论处。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本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有关数额、数量标准的幅度内,确定本地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相关司法解释]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组织播放十五至三十场次以上的;
(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上海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15场次以上的;
(2)因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寻像等被行政处罚三次以上,仍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组织播放淫秽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30场次以上的,属于“情节严重”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也可以是单位;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淫秽的音像制品而故意予以组织播放,但不以牟利为目的,若以牟利为目的,组织播放淫秽
音像制品,则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犯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所谓组织播放,是指聚集众多的人,用影碟
机、放像机、放映机、幻灯机、录音机等向他们播放淫秽的影碟、录像带、影片、幻灯片、录音带,这是本罪的本质特征,而且不以“情节较重”为构成要件,行为人只要实施了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除情节较轻的外,就可以构成犯罪。
二、本罪和与其相近似的其他罪的区别: 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区别在于:
(1)前者不以牟利为目的,后者以牟利为目的。
(2)前者犯罪对象限于淫秽音像制品,后者是指一切淫秽物品。
(3)前者传播方式限于组织播放,后者则包括组织播放在内的多种传播方式。
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区别在于:
(1)前者传播方式限于组织播放,后者则除组织播放外的多种传播方式。
(2)前者犯罪对象限于淫秽音像制品,后者是指淫秽音像制品在内的一切淫秽物品。
(3)前者不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构成条件,后者则必须“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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