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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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过失将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给武装部队,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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