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说明]
所谓“军事管理区”,是指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特点、使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交通的要求,在依法划定的陆域、水域的一定范围内,采取比较严格保护措施的区域。所谓“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是指军事管理区内的训练、教学、科研、指控等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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