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唆使、鼓动服役的军职人员脱离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说明]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用威胁、欺骗等各种卑劣手段,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的人数多、时间长,影响极坏的;煽动在重要的岗位或者指挥、值班、值勤人员逃离部队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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