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非军职人员明知对方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将其接收、聘用,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三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_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雇用多名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的;对逃兵委以重任,抗拒部队将其带回的;雇用军队机要、保密和首脑机关的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