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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送不合格兵员罪

2013-05-13 19:16 浏览: 1,109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征兵工作人员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将不合格的应征公民送进部队,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四条在征兵工作中询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三)拘私舞弊,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说明]
一、构成本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摘私舞弊,接送多名不合格兵员的;询私舞弊,情节恶劣,造成恶劣影响的;战时接送不合格兵员,影响部队军事行动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三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主要是指造成大量不合格兵员进入部队的;接送的不合格兵员在部队违法犯罪或者酿成重大恶性案件或者政治事故的;接送的不合格兵员严重影响部队建设或者作战、训练等重大任务完成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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