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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2013-05-13 19:17 浏览: 1,024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一、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公文”,是指以武装部队名义制作的,用于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如命令、指示、决议、通知、公函等;所谓“证件”,是指武装部队成员的身份证件、通行证件以及一些特别证件;所谓“印章”,一般是指刻有军事机关、单位名称和首长个人专用于公务的印章。
二、本罪中所谓“情节严重”,是指伪造、变造、买卖部队公文、证件、印章数量大,次数多,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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