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采用秘密手段非法获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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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盗窃、抢夺武装部队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盗窃是指采用秘密手段非法获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抢夺,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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