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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

2013-05-13 19:20 浏览: 740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书责任。

[说明]
所谓“预备役人员”,是指正在军队外服预备役的公民,根据我国兵役法的规定,编人民兵组织或者经过登记服预日最役的,称“预备役人员”;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征召的;煽动他人抗拒征召的;经多次教育仍逃避、拒绝证召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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