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三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关法律]
《兵役法》第六十一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在两年内不得被录取为国家公务员、国有企业职工,不得出国或者升学。战时有第一款第(二)、(三)项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说明]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多次拒绝、逃避兵役;组织、煽动他人拒绝、逃避兵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服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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