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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拘私舞弊罪

2013-05-14 12:44 浏览: 646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构成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严重后果是加重处罚情节。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
《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法》第四十五条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滥用职权,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疫出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渎职犯罪案件]
动植物检疫询私舞弊案(第413条第二款)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询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及检验检疫机构中从事动植物检疫工作的人员涉嫌在动植物检疫过程中,为徇私情、私利,采取伪造、变造的手段对检疫的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等作虚假的证明或出具不真实的结论,包括将合格检为不合格,或者将不合格检为合格等行为的,应予立案。

[说明]一、本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有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才能以本罪论处。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无后果也构成犯罪,有严重后果的,作为加重情节。
二、本罪系新删法》增设的新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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