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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

2013-05-14 12:59 浏览: 1,115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一十五条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或者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2号)
二、渎职犯罪案件
(二十八)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案(第415条)
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是指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而予以放行的,应予立案。

[说明]
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边防、海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只能是直接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明知是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放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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