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的身体的行为,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均构成本罪。
[刑法条文]
第四百三十四条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人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说明]
一、犯战时自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军事审判实践,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指挥人员或者其他负有重要职责的人员自伤的;紧要关头或者危急时刻自伤的;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会员登录关闭
注册会员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