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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

2013-05-14 18:27 浏览: 733 views 字号:

[释义]
本罪是指负有救护治疗责任的军职人员,战时在本职岗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五条战时在救护治疗职位上,有条件救治而拒不救治危重伤病军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百五十一条本章所称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说明]
一、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造成伤病军人重残、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重残”,是指二等以上残疾;所谓“其他严重情节”,一是指挟嫌报复拒不救治的;阻止他人救治或者煽动他人不予救治的;故意给救治工作设置障碍的;因拒不救治引起官兵义愤或者引发严重事件的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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