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放弃管理职责,私自放走俘虏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重要俘虏”,一般是指敌方重要军官、机要人员、为侦察而专捕的人员、了解我方重要情况和机密的人员。放走这些人员的,要加重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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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放弃管理职责,私自放走俘虏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七条私放俘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私放重要依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说明]
“重要俘虏”,一般是指敌方重要军官、机要人员、为侦察而专捕的人员、了解我方重要情况和机密的人员。放走这些人员的,要加重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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