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
[刑法条文]
第四百四十八条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说明]
一、构成虐待俘虏罪,必须具备“情节恶劣”这个要件。所谓“情节恶劣”,根据军事审判实践,主要是指采用特别残酷的手段虐待俘虏,或者虐待伤、病俘虏造成严重后果的,等等。
二、根据刑法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的,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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