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蹲下来寻求正义

2010-04-21 00:48 浏览: 623 views 字号:

蹲下来寻求正义 ——我的辩护观(张培鸿)       犹如一位魔术师,神奇的表演不过是一种幻觉。   对一个法治还停留在口号层面上的社会而言,刑事辩护在相当的意义上,仅仅是在耍另外一套魔术。在魔术师的自视和观众的他视之间,存在巨大的反差。但是这并不重要,当演出结束,灯光熄灭,魔术师退场数钱,观众咂吧着嘴离开,这正是彼此的目的。      辩护稍有不同。   尽管在广义的西方法治实践中,有法袍、法槌、甚至假发和烫金的宗教口号等道具,有开案陈词、交叉询问及结案陈词等戏剧化的场次和程序,还有陪审团、法官、媒体及法庭素描员等表演和制作班底,但还有一些并非可以忽略的细节,将这种特殊的演出与马戏或者魔术表演区别开。   如果我们将被羁押的当事人看作被绑架的人质(尽管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绑架被假设成正义的),那么,当事人家属和看魔术的观众心态与角色就不完全一样,家属支付的律师费与看客支付的票款也有着不同的含义和诉求。   作为观众,自然更喜欢营救人质过程中的曲折和冒险,乐意欣赏人质被折磨甚至营救失败后的残酷结局,以此抚慰现实中颇不如意的人生。而人质及其家属,毫无疑问只有一个目的,在确保人质安全的前提下,以最快速度脱离险境。   家属与观众的这种微妙差别,使他要求辩护指向并且仅仅指向人质——他的亲人。这样的要求无疑是正当的,既然付费的是他,表演自然应当为他服务。如果表演有利于这个目的,他当然会不遗余力地支持你的表演,反之则不然。因此,与一场真正意义上的魔术表演不同,处于诉讼过程中的当事人并非希望表演越是过火越好。   第一个结论是,在本质上,辩护是一场私人性质的表演。      既然是私人表演,作为理论上唯一的观众,当事人(含家属,下同)就有点菜的权利。既是由他付费,并且由他而不是任何别人承担辩护的结果。那么,选择谁做演员,选择什么样的表演,他自然享有完全的决策权。   在一个正常的聘请律师的程序中,当事人需要考量两个问题:一是选谁做辩护人;二是要花什么代价。比如要是我出事,我希望田文昌为我辩护,假设老田的律师费较高,比如说要10万,而我只有5万,只请得起张培鸿这样的律师,两个问题互相权衡,可能会请张。最终,假定我被判了三年。这时候我想,如果当初再借点钱请老田,或许被判无罪,或者会是缓刑,因此我亏了;或者反过来,要是当初真的请了老田,难说还会更重,比如被判5年,这样一想,事实上又是赚了。等等。想这些是没有用的。   可是,就在我权衡利弊的时候,斯伟江来了。他对我说,自己是上海著名的律师,办过些什么什么案子,结果又如何如何的好,解决了第一个问题。然后又说,我认为你是冤枉的,我很同情你,我要帮助你,我不收你的钱免费为你辩护,又解决了第二个问题。关在看守所里已经有段日子的我,这个时候看见的不是律师,是神,是顶着光环而不是荆棘的上帝。   但是这其实是幻觉。   自从耶稣复活后,神就不再做具体的事情。比如担任个案的辩护人,或者出手拯救法航班机。做具体事情的,都是一些带有罪性的小写的人。他们(当然包括我)做事,要么沉溺于肉体的情欲,要么满足于眼目的情欲,要么是为了成就今生的骄傲(圣经词汇,请勿过度联想)。   这样说或许重了,会被看作是诋毁和削减他们的公义和道德感,而这两样东西正是他们最为看重,又通过免费的代价才换得的。上面不是说了吗,我本来有5万块钱,我选斯而不选张做我的辩护人,部分原因就是因为斯给我省下了这笔钱。我大赚特赚了吗?我的未经证实的冤屈值得享受这样的补偿吗?还是我会在暗中失去另外一些更加重要的东西?至少在当时,没有人会想这么多。   任何国家都有真正的穷人,穷人如何获得司法救济,是一个负责任的政府需要细细思量的问题。即使在美国,也是直到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才基本实现了对所有刑事被告人辩护权的保障。但是这种保障不是通过有良心的律师实现的,而是由政府收购律师的工作时间,提供给无能力聘请律师的当事人。作为代价,当事人没有点菜(指定律师)的权利。   这是第二个结论,一般而言,律师应当通过当事人“请你做我的律师”的方式介入案件,而不是律师自己去告诉当事人“让我做你的律师”。      一定有人认为,我的上述分析混淆了应然与实然的界限。   是的,国情,使得很多简单的事情被人为地复杂化。在一个普遍腐败和基层政权濒临崩溃的社会,法律的理念、正当的程式面临尴尬的局面。这时候,有人创造性地提出一套维权的执业思路,以某种貌似极端的方式挑战一些陈腐的观念和现状,并通过跟民意捆绑的方式获得保护自己的力量,将对当事人的辩护转为对大众的演说,倒也无可厚非,甚至值得高声地赞美。   但是这不是出路。   首先,将个案放置在全民当中进行公决,是违背司法的共和精神的。当需要赋予某人某种利益的时候,可以而且应当通过民主的方式决定,而当需要褫夺某人的某种利益时,就必须尊重少数人的意见,不能容忍多数人的暴政。这在死刑问题上体现得最为明显,如果让全民对死刑的存废进行公投,死刑不可能被废除。然而,死刑被不占多数的所谓精英分子废除后产生的更广泛的利益,却象空气一样让所有人都享受到了。因此,成熟的法治社会规定陪审团在审讯期间不得接触媒体,同时重罪案件的裁决,必须陪审团一致而不是多数才能决定。   其次,律师的能力高下,执业的方式方法,对案件的结果固然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影响不会导致审判的无效。在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当问到某个罪犯为什么进监狱时,那人回答“因为律师无能”,引起哄堂大笑。如果以律师无能为由可以重新审判案件,相信所有的有罪案子都将不了了之。   我的第三个结论是,除非故意构陷当事人,否则真辩还是假辩就是一个伪命题。      现在来说一说当下中国辩护律师的刀法。   一种是踮着脚、扯着嗓子的辩护。这种昂首挺胸、咄咄逼人的辩护,是且仅是辩护的另类方式,它的好处是跟公众时刻保持一致,随时能够得到公众的回应和支持,以获得跟对手斗争的力量和砝码。赢了就赢得一切,输了也至少能混个脸熟。   一种是跪下去、屈从权势的辩护。这是一种求情式的辩护,以不违背公权力底线的方式争取一些含混的好处,结果却很可能损害了当事人的核心利益,动摇了法治的根基。除了水平和能力的原因,即使得到当事人的理解和宽容,这种事实上充当了第二公诉人的辩护,应该受到必要的谴责和惩戒。   一种是蹲下来、但直着腰的辩护。这是一种秉持“是非第二,自由第一”的理念,在扭曲的司法环境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利益的辩护策略。有相当一部分理性的、效果良好的辩护,属于这种情况。鉴于此类辩护中的大多数案例未能(不愿)进入公众的视野,以致于显得似乎不是辩护的主流和常态。   遗憾的是,第一种刀法的支持者经常将第三种辩护当作第二种辩护。这也是他们始终得不到大多数人即便是圈内人支持的原因。   这是最后的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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