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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说“不”的人

2010-05-01 01:05 浏览: 644 views 字号:

律师本为案外之人。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为被告人辩护,实系被告人自身辩护权利之让渡。因律师为专业人士,可弥补被告法律知识及能力上的欠缺。 譬如医生,其天职是治病救人,不因患者良善而决定是否施救。同样,律师亦不因被告人清白无辜或罪孽深重而选择同意或拒绝辩护。 刑事法庭之上,法官端居正中,检察官为公诉之原告居右,律师以辩护人身份居左,被告人困于庭下。再强势的被告人,与国家机器相比,仍显得渺小孱弱。律师的设置,目的正在于往弱小被告人的天平一端加一块砝码,与另一端强大的控方尽可能保持形式上的平衡。古人云:偏听则暗,兼听则明。刑事法庭上有了律师一席之地,法官始能兼听控辩诉求接近案件真相,以做出公正的裁决。 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强调庭审中对证人的反复诘问。为使法庭辩论更为公平,避免律师借向证人提问的机会误导陪审团,法律赋予相对方律师针对诱导性提问的反对权,一般用语为“Iobject,your honor”。如果法官认为反对有效,则说“sustained继续”,认为反对无效,则说“overruled驳回”。有这么一个经典说法,一名律师在法庭上偶尔打瞌睡,他醒过来的第一句话一定是“Iobject,your honor”。 宥于语境,中国刑辩律师自然不必效仿西方律师将“我反对”作为口头禅。内心却应时时铭记,律师的职责就是在法庭上说“不”,表达反对意见。 美国著名刑辩律师罗伊·布莱克《善辩者生存(Black’s Law)》一书里,柰特案中不称职的前任律师出庭作证时,布莱克为了证明其辩护失职,有了以下一小段对话—— 布莱克:你在定罪阶段是如何辩护的? 马修斯:我所作的辩护就是,让证据来证明案子的真相。 布莱克:你的意思是说,你根本没作任何辩护,是吗? 是的,用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那是检察官的事。刑辩律师作为先天的法庭异见人士,他们的职责所在,就是在法庭上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说“不”——他们并非“帮凶”,却必须为杀人者辩护;他们并非“狗头军师”,却必须为黑社会大佬辩护;他们并非“异议人士”,却必须为反对派辩护。 刑事诉讼较民事诉讼更为严格的证明标准,使得刑辩律师有如蛟龙入海,有了施展说“不”才华的空间。刑辩律师是持放大镜的老学究,是握柳叶刀的解剖医师,他吹毛求疵,一心要在控方办案的程序和提交的证据中找到“阿喀琉斯之踵”,使控方建立的坚强堡垒轰然倒塌。他攻其一点,不及其余,以四两拨千斤,即可令控方丢盔弃甲、溃不成军。美国刑辩大师艾伦·德肖微茨领衔的“梦之队”,在 “辛普森杀妻案”中充分展示了高超的说“不”智慧,在刑事法庭上提出了合理怀疑,使得陪审团判决辛普森无罪。相反,因民事诉讼适用优势证明标准,辛普森最终难逃败诉的命运。 德肖微茨这样表述刑辩律师的使命与价值:“认真负责,积极热心的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是抵抗气势汹汹的政府欺负它的子民的最后一道防线。辩护律师的任务正是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挑战,要这些权势在握的尊者对无权无势的小民百姓做出格行动前三思而后行,想想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去呼吁,去保护那些孤立无援无权无势的民众的正当权利”。 当刑辩律师在法庭上噤若寒蝉,法庭将不成其为法庭。在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庭的时代,暴君在上、酷吏横行,庶民们只能把希望寄托在几百年才出一个的动辄“大刑伺候”的“包青天”身上。反之,刑辩律师可自由说“不”的时代,必是崇尚权利的时代。在这样的时代,法治的光芒将泽被这个国家的每一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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