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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冲突的背后》导言:认真对待刑民冲突

2010-01-01 01:07 浏览: 933 views 字号:

[1]  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出现相互交叉(或称交错、交织、互涉等)[2]的现象,原本不足为奇。因为基于行为主体、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上的牵连,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一定程度的交叉。本文所称的“刑民冲突”,是司法领域内刑民诉讼冲突现象的简称,是指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之间呈现出的一种紧张和对抗的关系。刑民冲突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其核心是,在不同情况下,刑事诉讼程序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是否启动或进行的先后顺序问题,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先刑后民”问题。刑民案件的交叉,并不必然导致两种诉讼程序之间发生冲突。但是,令人遗憾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传统、司法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刑民两种诉讼程序之间的冲突成为当前司法实践的一种常态。因此,刑民冲突已是一个需要我们认真对待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在过去的两三年里,刑民冲突现象已经引起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2003年5月,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组织了“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研讨会;[3]2004年4月,北京市政法委组织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人士就“先刑后民”司法原则的适用问题进行了专题探讨;[4]2004年6月,针对一起被媒体称作“海南奇案”的刑民交叉案件,中国法学会牵头召集多位法学专家进行了深入讨论;[5] 2004年7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组织了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疑难问题讨论会。[6]同时,与该主题相关的研究论文也不时见诸报刊。无论是研讨会,还是专业论文,相当一部分学者都对所谓的“先刑后民”原则提出了质疑,不少人甚至提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知识产权案件、确权案件中,“民可止刑”,应当实行“先民后刑”原则。[7]但持相反意见者亦不乏其人。[8] 刑民冲突现象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历史和现实根源。我国古代“重刑轻民”、“刑盛于民”的法律传统,从观念上对当代的立法和司法起着潜在的制约作用。我国多年来形成的 “先刑后民”的司法惯例,在司法实践中被绝对化和扩大化,成为刑民冲突的催化剂。此外,刑民冲突现象凸显于我国社会的转型时期,亦绝非偶然。从权力(利)的角度看,刑民冲突现象正是公权与私权在司法领域内激烈冲突的结果。私权至上,严格限制公权是建立现代法治社会的基础。我国则恰恰相反,自古至今,都是国家公权绝对至上,公民的个人利益依附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私权未能得到彰显。这种状况直到现在仍未根本改观,这也正是国外(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刑民冲突没有成为争议焦点的原因所在。也就是说,在私权发达、公权介入适度的国家,刑民诉讼虽然也会发生交叉,但二者之间并没有显著的冲突。 我国目前正值社会转型期,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日益增多,公民个体的权利意识亦日益觉醒。逐渐显山露水的刑民冲突现象,不过是当前社会环境下,民众在司法领域为权利而斗争的生动体现。具体而言,我国的立法,坚持公权优于私权的理念,谦抑精神体现不足;在司法过程中,国家本位主义倾向明显,过分重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普遍忽视公民的个人利益。我国限制公权扩张私权的趋势才刚刚开了个头,距离公权优先让位于私权优先的阶段,仍十分遥远。因此,当我们把刑民冲突归结于公权与私权在现阶段的冲突时,也就必须承认,刑民冲突现象是目前司法环境的必然产物。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去协调控制,这种现象仍将在较长一段时期内继续困扰我国的司法实践。当然,这种状况并不能成为我们目前无所作为的藉口。我们仍需“戴着镣铐起舞”,尽力寻求刑民冲突的解决之道。刑民冲突的背后,是一个在司法领域寻找公权与私权平衡点的问题。在公权与私权的平衡中追求程序正义,即是本选题的初衷,也是归宿。相信终有一天,无论是立法者,还是司法者,乃至普罗大众,尽皆怀有“私权至上”的信念,并将这种信念反映到立法与司法的过程中,其时,刑民诉讼虽仍免不了偶尔发生冲突,但从此将不再成为一种显著的现象而继续困扰我们。 刑民冲突现象虽然受到前所未有的重视,但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研究。陈瑞华教授在倡导法学领域的多学科交叉研究时,曾列举过几个重要的课题,其中即包括了这一问题:“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交叉问题,也就是司法实践中所说的‘先刑后民’问题,涉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多个学科的理论。”[9]甚至还有人提出,应建立民刑法学或刑民交叉法学的专门学科。[10] 由此可见,对于刑民冲突课题的研究,其所涉及的深度与广度,非学识简陋如我,所能担当。唯因心有所系,只好勉为其难,对此课题进行一番自己力所能及的探索与思考。抛砖之论,期以美玉。


[1] 本文认为,刑民冲突现象是公权与私权在司法领域发生冲突的表现之一。因而此处刻意借用西方新自然法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罗纳德·德沃金的思想口号“认真对待权利”的句式,以突出主旨。1977年,德沃金出版了论文集《认真对待权利 (Taking Rights Seriously)》,主张个人权利和公共利益相冲突时,个人权利应当居于优先地位。参见[美]罗纳德·徳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5月版。 [2] “交叉”、“交错”、“交织”、“互涉”等不同用语在此基本同义。因不同性质的诉讼程序有如不同的直线, “交叉”之说较为形象,故为本文采用。分别参见: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王新环:《刑事民事案件互为交叉问题探析》,载《北京检察》2004年第3期;刘建国:《刑事诉讼中的刑民交错现象及其法律规制》,载《华东刑事司法评论》(第七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童可兴:《刑民交错案件的司法界定》,载《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人大复印报刊资料)2004年第9期;赵合理:《刑民互涉案件中经济犯罪的处理结果对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影响》,载《人民司法》2005年第9期;张晓建:《刑民互涉案件的冲突选择》,载《法律适用》2005年第11期。另外,后两篇论文题目与作者署名虽异,但内容大多雷同,不知何故。 [3] 参见《“刑事优先原则的适用及其限制”研讨会纪要》,华东司法研究网http://www.sfyj.org/list.asp?unid=112,(访问日期:2006年4月10日)。研讨会参加者为柯葛壮、游伟、谢佑平、王俊民、金友成、张驰等人。 [4] 邹开红、宋鱼水等:《专题研讨:“先刑后民”司法原则问题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4年第3、4期。研讨会参加者为邹开红、宋鱼水、朱江、于春生、龙翼飞等人。 [5] 黎伟华、呼满红:《法学专家观点:“先刑后民”原则面临重大挑战》,http://www.hinews.cn/pages_xw.php?xuh=12341,(访问日期:2006年4月10日)。研讨会参加者为江平、陈兴良、龙翼飞、陈泽宪、陈瑞华等人。 [6]  徐瑞柏:《赴江苏参加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疑难问题讨论会情况综述》, http://www.cfcjbj.com.cn/list.asp?unid=30,(访问日期:2006年4月10日)。 [7]  江伟、范跃如:《刑民交叉案件处理机制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 [8]  岳礼玲:《“先刑后民”原则辨析》,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5月9日。 [9]  陈瑞华:《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的反思》,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5期。 [10]徐瑞柏:《民商事纠纷与刑事犯罪交叉的司法对策》,参见中国民商法律网http://www.civillaw.com.cn/weizhang/default.asp?id=23255,(访问日期:200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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