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打刑事官司找邢环中律师 【咨询(微信):13918930001】

忘记密码
 

动物也有权利乎?

2009-11-10 19:47 浏览: 740 views 字号:

问世间“人”为何物?哲学首先是人学。人为何物?回答这一问题成为一切哲学的第一要务。与生理学和社会学意义上的人的概念不同,在哲学上,人之区别于猿猴,区别于其它动物、植物与非生物,根本之点在于人有“意志”。简而言之,人因意志成其为人,而意志恰恰是人的意志,而不是它物的意志。由此,引出了那个古老的难题:先有“鸡(意志)”还是先有“蛋”(人)”?

王侯将相宁有种乎?让我们追溯过往,看看民法的历史上关于人的概念究竟是怎样演化的——古罗马法如是规定:“根据市民法规则,奴隶什么也不是。”同样的,古印度《摩奴法典》和中国古代法均不承认奴隶的民事主体资格,而视奴隶为民事关系的客体。在民法的意义上,奴隶制社会普遍认为奴隶非人,奴隶生而为人的意志不被民法承认。纵观人类历史,不难发现,西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本主义思想提出的“天赋人权”、“人生而平等”的理念,连同随后兴起的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开创了现代民法的新篇章。资本主义社会崇尚“契约自由”、“交易自由”,促使人类社会开始从身份走向契约时代。从起初的部分自然人,到后来的全体自然人,再到近现代的拟制人(法人、合伙、其它组织和国家等人与人、人与物的结合),民事主体范围的逐步扩大生动地体现了这样的一个过程。

听过这样一个小故事,一位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全部剩余财产留给他的一只宠物小狗,这只小狗与他之间有着深厚的感情,老人希望别人托管这笔钱以备小狗余生的衣食住行之用。虽然乍闻此事不免觉得有点荒谬,但细想之余,也应当承认老人的愿望实系人之常情,人之将死,其言也善,其情可悯。然而,只因动物并非民法意义上的主体,小狗没有继承权、受遗赠或赠与权,因此遗嘱无法得到法律意义上的执行。

民事主体的范围是否只以人(或人的结合)为疆界?基于人道主义(或曰狗道主义、鸟道主义诸如此类之主义)的立场,是否应给予特定的动物甚至植物乃至非生物以特殊的民事主体地位?

当今时代,作为人权的延伸的动物权利日益受到关注,环保主义、自然主义、动物保护主义运动风起云涌,人类开始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也许,人类已走完从自然分离的长路,现在它开始走上回归的大道。人类尊重动物权利的时代,必将是一个更加懂得尊重人类自身权利的时代。

推荐阅读:从梁慧星教授与胡雪梅博士之争到动物权利保护――从《“过错”的死亡》到《我为动物痛与呼》
http://www.romanlaw.cn/subani-22.htm

发表评论

*

* (保密)

Ctrl+Enter 快捷回复

会员登录关闭

记住我 忘记密码

注册会员关闭

小提示: 您的密码会通过填写的"电子邮箱"发送给您.